(2017)津0116民初229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刘文新、韩家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新,韩家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2958号之一申请人:刘文新,女,汉族,1981年6月8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井梅,天津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韩家祥,男,汉族,1962年10月21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刘文新与韩家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2017)津0116民初22958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韩家祥(公民身份号码)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福建路40-102-1号房屋一套。刘文新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双方达成协议,被申请人配合办理过户,故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韩家祥(公民身份号码)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路××号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殷 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海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