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3民初1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杭锦后旗腾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闫银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锦后旗腾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闫银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3民初1730号原告杭锦后旗腾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法定代表人郭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小平,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系公司员工。被告闫银贵,男,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杭锦后旗腾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闫银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锦后旗腾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闫银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锦后旗腾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闫银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杭锦后旗腾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邢 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乔佳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