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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5民初3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杨国松与莆田市豪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松,莆田市豪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5民初3339号原告:杨国松,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福建莆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代理。被告:莆田市豪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兴秀路1588号豪世家园6号楼1梯位201室。法定代表人:吴建振。原告杨国松与被告莆田市豪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杨国松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杨国松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国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杨国松负担。审判员  彭晓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雪凡附本案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