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民终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汪新河、高建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新河,高建荣,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民终9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新河,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南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叶,男,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由南陵县戈江镇闸口村民委员会推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建荣,男,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浩,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刚,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高新区新城科技产业园1幢1单元1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0000100076707。法定代表人:黄东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小军,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崇望,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汪新河因与被上诉人高建荣、原审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6)皖0311民初1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汪新河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汪新河申请撤回本案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汪新河撤回上诉,一审法院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055元,减半收取3027.5元,由汪新河负担(已交纳)。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家才审 判 员 张 凯审 判 员 胡松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丁刘女书 记 员 王亭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