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9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超超针织有限公司与上海玉裳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超超针织有限公司,上海玉裳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9531号原告:义乌市超超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东街道孔村一区86幢1单元。法定代理人:汪某。被告:上海玉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泾商路99弄5035号201室。法定代表人:孙佳威。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超超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玉裳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超超针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超超针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超超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元,由原告义乌市超超针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毛 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炜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