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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7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李志华、查星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华,查星姣,黄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庐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7执238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华,男,1977年2月22日出生,住星子县白鹿镇玉京村阮家牌。被执行人:查星姣,女,1970年1月12日出生,住星子县南康镇冰玉路。被执行人:黄平,男,1967年7月20日出生,住星子县南康镇冰玉路。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执行李志华申请查星姣、黄平民间借款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27民初1128号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查星姣、黄平应支付申请人李志华案款60000.0元,承担执行费800.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60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查星姣;黄平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华清审判员  罗光辉审判员  陈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官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