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民初6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蝉与柳发胜、武汉鑫泓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蝉,柳发胜,武汉鑫泓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6720号原告:王蝉,女,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汉川市,被告:柳发胜,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被告:武汉鑫泓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谌家矶平安铺黄浦汽车市场337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蝉诉被告柳发胜、武汉鑫弘远汽车运输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蝉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蝉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 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廖广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