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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民初1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赵耀林与张庆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耀林,张庆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民初1618号原告:赵耀林,男,195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益和,无棣富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庆义,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原告赵耀林与被告张庆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耀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耀林负担。审判员  付金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郝丽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