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民初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1359号原告:赵某,女,汉族,1966年8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张某,男,汉族,1969年12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赵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崇仪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崔 艳书 记 员 刘宏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