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02执1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孙会侠与孙广安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会侠,孙广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1677号申请执行人孙会侠,女,汉族。被执行人孙广安,男,汉族。上列当事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18日作出的(2017)陕0502民初8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孙广安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孙会侠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孙广安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孙广安处执行回案款20000元,并全部兑付申请执行人孙会侠。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502民初863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李军审 判 员  孙兴盛人民陪审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沈存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