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茅燕执字第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十堰市慈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张朝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市慈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张朝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茅燕执字第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十堰市慈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喜贵,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朝均,男,汉族,1942年5月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本院在执行十堰市慈利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张朝均拖欠购车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朝均申请再审,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2日作出(2006)十法民再终字第25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2001)十民终字第744号民事判决书。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3)茅燕执字第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可审 判 员 刘曙光代理审判员 柏 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司之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