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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9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彭某、米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9执179号申请执行人彭某,男,汉族,1990年12月4日出生,住所地藁城区。被执行人米某,女,汉族,1988年2月27日出生,住所地藁城区。彭某申请执行米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09民初8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米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给原告彭某定亲礼3600元,彩礼18000元,共计21600元。案件受理费336元由原告负担128元,被告负担208元。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米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米某仍没有按期履行。本院经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采取纳入失信惩戒机制等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米某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米某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冀0109执179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或者有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其他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执行员  张彩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佳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