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执5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胡玉捷与XX等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玉捷,雅安市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雅安市荣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5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胡玉捷,男,住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雅安市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陈怡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XX,男,住自贡市大安区。被执行人:雅安市荣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张友富,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胡玉捷与被执行人XX、雅安市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雅安市荣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5日以(2016)川1802民初78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原告胡玉捷所有的位于雅安市雨城区熊猫大道***号恒信上海城*幢*楼*号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可以使用,但不得为转让、抵押、赠与等权利处分行为。现该案进入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胡玉捷用于担保的位于雅安市雨城区熊猫大道***号恒信上海城*幢*楼*号的房屋予查封的强制措施。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