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刑终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强奸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刑终108号原公诉机关泗水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泗水县,汉族,大专文化,泗水县星村镇卫生院工作人员,户籍地泗水县,住泗水县金泉广场A区。2016年7月7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辩护人孙建华,山东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审理泗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强奸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2016)鲁0831刑初1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泗水县人民法院(2016)鲁0831刑初18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泗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相国审判员 于建淞审判员 侯鸿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