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行申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福国与大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大足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福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行申2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福国,男,汉族,1953年7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大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东城新区五星大道罗汉桥旁。法定代表人童强,局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北环二路东段1号。法定代表人周少政,区长。陈福国因诉重庆市大足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简称大足区土房局)信息公开及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政府(简称大足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行终89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福国申请再审称,一、二审采信证据错误,认定主要事实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进入再审。大足区土房局未提交答辩意见。大足区政府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本案系因陈福国申请大足区土房局信息公开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大足区土房局具有根据陈福国的申请作出《关于陈福国、张正惠、陈立建、陈丹、邓义兰、陈定远、陈思伶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简称《回复》)的法定职责。本案中,陈福国要求大足区土房局公开“大足区土房局、龙岗街道办事处在2012年12月实施的‘城中村’、‘九龙湾’项目征用北禅二组农村集体土地的审批规范性文件和农转非安置对象335人的真实人员名册”,但陈福国已于1990年农转非,不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事实已由(2013)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329号行政判决所确认,且陈福国亦未提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其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的证据,故大足区土房局做出的《回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大足区土房局于2015年9月8日受理陈福国的信息公开申请,于同月21日作出《回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程序合法。大足区政府在2015年9月30日收到陈福国的复议申请后,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大足府复决[2015]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程序合法。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陈福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福国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乐审判员 谭秋勤审判员 乐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晓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