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执恢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东莞市振惠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北南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振惠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北南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恢60-1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振惠通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北南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的委托,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振惠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南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3日、2015年1月20日、2017年1月20日对被执行人湖北南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咸宁市长江工业园的房产进行查封。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振惠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南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解除对湖北南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湖北南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咸宁市长江工业园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证号:咸宁市房权证温泉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咸安国用[2009]第009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 辉审判员 熊明生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金亚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