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1民初1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崔桂贤与张喜营、徐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桂贤,张喜营,徐春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1445号原告:崔桂贤,女,195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梅河口市。被告:张喜营,男,汉族,现住梅河口市。被告:徐春荣,女,汉族,现住梅河口市。原告崔桂贤与被告张喜营、徐春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崔桂贤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崔桂贤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海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博闻—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