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蔡冠吉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冠吉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刑初89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冠吉,男,1989年7月2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文盲,农民,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破坏共同电信设施罪于2017年4月14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辩护人张昀,浙江慈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慈溪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7)8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冠吉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冠吉及辩护人张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蔡冠吉至慈溪市新浦镇老浦村大街路某号旁移动光交箱,采用拉撕的方式,将移动光交箱里面的光缆、光分器、盘片等破坏掉,造成被毁财物损失人民币28000余元及附近600多用户断网达7小时。被告人蔡冠吉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宁波市康宁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蔡冠吉此次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冠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蔡冠吉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蔡冠吉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惩处。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蔡冠吉的量刑幅度为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被告人蔡冠吉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张昀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冠吉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被告人蔡冠吉有坦白情节,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且已与对方达成人民调解协议,恳请法庭对被告人蔡冠吉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蔡冠吉至慈溪市新浦镇老浦村大街路某号旁移动光交箱,采用拉撕的方式,将移动光交箱里面的光缆、光分器、盘片等破坏掉,造成被毁财物损失人民币28000余元及附近600多用户断网达7小时。经宁波市康宁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蔡冠吉此次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蔡冠吉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蔡冠吉已与对方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杨某,4的证言,证明:其在移动公司负责维修宽带。2017年4月13日7时左右,其获悉慈溪市新浦镇老浦村大街路某号旁边几家用户的移动宽带、电话等坏了,经查询,其发现凌晨4时40分左右就断网了。其赶至现场,发现移动光交箱及里面的尾纤、光缆、分光器及盘片被人损坏了。这个设备提供附近600余户的移动宽带、电话、监控服务,断网时间从凌晨4时40分持续至中午11时30分。经维修,被损坏的交光箱更换了盘片、光缆等,总价格46818.2元。2.证人常某,4的证言,证明:其系移动综合维护中心副主任。放置在新浦的移动光交箱的维修费用是46818.2元。这个光交箱连接着约600户用户,提供宽带上网、通信等服务。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蔡冠吉辨认作案地点的情况。4.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状况。5.价格鉴定结论书、预算费,证明:被损毁财物的价值。6.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证明:经宁波市康宁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蔡冠吉此次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7.人民调解协议书、交款条、收款条,证明:被告人蔡冠吉已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及履行的情况。8.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蔡冠吉的到案情况。9.身份信息,证明:被告人蔡冠吉的身份情况。10.被告人蔡冠吉的供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所供述的内容与本院查明的犯罪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冠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冠吉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冠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被告人蔡冠吉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辩护人张昀请求法庭对被告人蔡冠吉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冠吉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健人民陪审员 杨 法 弟人民陪审员 丁 渭 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XX云(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