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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辖终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沈阳大正中天商贸有限公司与辽宁虎驰科技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大正中天商贸有限公司,辽宁虎驰科技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辖终4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大正中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团结路9号(1-14-10、1-14-11)。法定代表人:张冬,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丹,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虎驰科技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大街18号。法定代表人:杨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婷婷,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沈阳大正中天商贸有限公司不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3民初32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大正中天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阳大正中天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阳大正中天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敏审判员 汤 涛审判员 赵梦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家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