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1民初2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永贺与李全忠、李春茂、什字街镇鞍山峪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贺,盖州市什字街镇鞍山峪村民委员会,李全忠,李春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881民初2551号原告:张永贺,男,199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盖州市什字街镇鞍山峪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加凯,系该村委会主任。被告:李全忠,男,194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春茂,男,1957年7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永贺与被告盖州市什字街镇鞍山峪村民委员会、李全忠、李春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永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盖州市什字街镇鞍山峪村民委员会、李全忠、李春茂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永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人民币2.64万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份,被告盖州市什字街镇鞍山峪村民委员会雇佣原告在被告村里打三口井,完工后由被告李全忠、李春茂验收后已经使用,并由被告李全忠、李春茂亲笔签名捺手印写下欠据为证,三口井工资款合计2.64万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工资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拖欠至今,拒不给付,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盖州市什字街镇鞍山峪村民委员会未答辩。被告李全忠未答辩。被告李春茂未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份,原告为被告盖州市什字街镇鞍山峪村民委员会打三口井。被告李全忠、李春茂是盖州市什字街镇鞍山峪村民委员会的干部。9月12日工程完工后,李全忠、李春茂代表盖州市什字街镇鞍山峪村民委员会对三口井验收后给原告出具欠据三份,分别为8300元、8000元、10100元,合计26400元,并口头约定一个月内付款。因被告盖州市什字街镇鞍山峪村民委员会未付款,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盖州市什字街镇鞍山峪村民委员会打井,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承揽合同关系,应依法予以保护。被告盖州市什字街镇鞍山峪村民委员会未按约定支付欠款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李全忠、李春茂代表盖州市什字街镇鞍山峪村民委员会为原告出具欠据,系职务行为,应由盖州市什字街镇鞍山峪村民委员会承担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李全忠、李春茂履行还款义务的请求,不予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盖州市什字街镇鞍山峪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张永贺欠款26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元,由被告盖州市什字街镇鞍山峪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起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