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5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杜兴林与闫喜中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兴林,闫喜中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950号原告:杜兴林,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闫喜中,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兴林与被告闫喜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杜兴林在诉状中所列被告闫喜中的住所地不明确,经本院查询仍不能确定被告闫喜中的确切住所,不符合起诉条件,故依法驳回原告杜兴林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兴林对被告闫喜中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之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史美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