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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3民初2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成春生与王振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春生,王振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2230号原告成春生,男,1952年3月2日生,汉族,住正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苏,石家庄市正定常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振芳,男,1966年6月29日生,汉族,住正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春生诉被告王振芳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春生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振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春生撤回对被告王振芳的起诉。本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员  周党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