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3民初2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成春生与王振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春生,王振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2230号原告成春生,男,1952年3月2日生,汉族,住正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苏,石家庄市正定常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振芳,男,1966年6月29日生,汉族,住正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春生诉被告王振芳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春生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振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春生撤回对被告王振芳的起诉。本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员 周党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