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6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伟与杨之兵唐长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涂祖贤,涂荣,唐长云,杨之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6449号原告:张伟,女,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涂祖贤,男,195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涂荣,女,197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唐长云,女,195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杨之兵,男,出生年月不详,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张伟与被告涂祖贤、涂荣、唐长云、杨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张伟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计4545元,由原告张伟负担。审判员 曹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