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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21执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卢礼富与陈次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礼富,陈次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21执1046号申请执行人卢礼富,男,1948年12月15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慈利县。被执行人陈次英,女,1962年9月4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慈利县。申请执行人卢礼富与被执行人陈次英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的(2015)慈刑初字第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次英未全部履行,申请执行人卢礼富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陈次英赔偿经济损失74150.93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陈次英在银行、车辆管理部门,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登记。房产系农村自住房屋一栋,因该住房为被执行人陈次英及家庭成员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不适合变价处理。另被执行人陈次英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19年5月5日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次英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陈次英正在监狱服刑,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陈次英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卢礼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慈利县人民法院(2015)慈刑初字第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春红审判员  杨 辉审判员  陈 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美华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