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2民初1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杨绍祯与吴少香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绍祯,吴少香,杨绍祥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2民初1942号原告杨绍祯,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济南泉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历城区。被告吴少香,女,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告杨绍祥,男,196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同工,住址同被告吴少香。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少香(系杨绍祥之妻),身份同上(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绍祯与被告吴少香、杨绍祥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绍祯于2017年7月17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绍祯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绍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杨绍祯负担。审 判 长 窦希梅人民陪审员 张炳华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丽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