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3执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邹加斌、雷栋、毕兴德、王福昌、陈培军与祥云县开云煤矿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3执保68号申请保全人邹加斌,男,1970年03月25日出生,祥云县人。申请保全人雷栋,男,1971年01月27日出生,祥云县人。申请保全人毕兴德,男,1970年06月11日出生,祥云县人。申请保全人王福昌,男,1963年08月12日出生,祥云县人。申请保全人陈培军,男,1963年01月25日出生,祥云县人。被保全人祥云县开云煤矿。住所地:祥云县云南驿镇大田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3781664706E。投资人冯伟。本院在执行邹加斌、雷栋、毕兴德、王福昌、陈培军与祥云县开云煤矿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过程中,于2017年07月14日解除了对被保全人祥云县开云煤矿在祥云渝农商村镇银行的保证金60万元的冻结。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923执保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永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光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