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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民初1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建辉与高云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辉,高云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1418号原告:王建辉,男,1989年7月9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告:高云周,男,1986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原告王建辉诉被告高云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案外进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建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王建辉负担。审判员  常青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尹雪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