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民初1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建辉与高云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辉,高云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3民初1418号原告:王建辉,男,1989年7月9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告:高云周,男,1986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原告王建辉诉被告高云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案外进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建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王建辉负担。审判员 常青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尹雪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