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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辖终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蒋芹、孙建与张晓铭、李娜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终8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晓铭,男,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芹,女,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苏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建,男,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原审被告:李娜,女,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上诉人张晓铭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7)苏0591民初29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张晓铭的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自2008年一直居住在苏州市吴中区××国花园××至今,因此借款纠纷案件受理法院应当是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蒋芹、孙建作为接受货币一方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张晓铭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立审判员 朱婉清审判员 沈莉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芮 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