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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执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王银波与严济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银波,严济斌,刘世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康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川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743号申请执行人王银波,男,汉族,1974年1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麻城市。被申请人严济斌,男,汉族,1984年3月21日出生,住赣州市南康区。被申请人刘世财,男,汉族,1982年1月1日出生,住赣州市南康区。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康支公司,住赣州市南康区蓉江泰康西路122号。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川支公司,住吉安市遂川县城工农兵大道27号。本院立案执行的王银波与严济斌、刘世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康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4)章民三初字第2315号民事判决书和(2017)赣07民终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924407万元本金及利息。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严济斌、刘世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康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川支公司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本院依法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王银波,申请执行人王银波认可财产调查结果并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严济斌、刘世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康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川支公司应履行的人民币8.924407万元本金及利息未履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章民三初字第2315号民事判决书和(2017)赣07民终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国海审判员  何建明审判员  胡永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傅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