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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顾科文与解灯亮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科文,解灯亮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77号原告:顾科文,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任彩瑕,安徽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解灯亮,男,198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顾科文与被告解灯亮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顾科文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科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科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0元,减半收取1770元,由原告顾科文承担。审 判 长  孙九大审 判 员  赵 芸人民陪审员  程红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卓刘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