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8民初3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河南省轩达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胡国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轩达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胡国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8民初3185号原告河南省轩达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栋,任总经理。住所地:长垣县魏庄办事处魏王路。被告胡国全,男,成年人,汉族,住长垣县。原告河南省轩达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胡国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利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河南省轩达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河南省轩达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河南省轩达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本院减半收取260元,由河南省轩达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利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梦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