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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31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彭某某挪用资金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331刑初10号公诉机关太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某,女,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陕西太白山制药有限公司出纳。2016年12月5日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被太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袁某某,陕西永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太白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公诉刑诉〔201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挪用资金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小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及其辩护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某某利用担任陕西太白山制药有限公司出纳的便利条件,于2016年11月4日至8日,将陕西太白山制药有限公司账户上的150万元分三次转到其个人农行账户,将其中74万元用于在非法彩票网上购买彩票并输光,剩余76万元被公司及时追回。陕西太白山制药有限公司报案后,彭某某于2016年11月14日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并提供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彭某某作案用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一张,中国农业银行U盾一个;2.太白县公安局出具的案件侦破经过,在农业银行、陕西信合提取的交易明细等书证;3.证人窦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7人的证言;4.被害人陕西太白山制药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彭某某在侦查及审查起诉期间的供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150万元挪用,用于购买非法彩票,数额较大且未退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称华人彩票网是合法的网络彩票投注网站,其挪用公司周转资金在该网站购买彩票,是从事营利活动,不属于从事非法活动,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挪用资金罪罪名不持异议,但对指控的事实不认同。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彭某某挪用资金的数额应为74万元,而不是公诉机关认定的150万元;2.被告人彭某某挪用单位资金用于购买彩票,是营利行为,而不是非法活动;3被告人彭某某有自首情节,悔罪态度明显,系初犯,一贯表现良好,应从轻处罚;4.被害单位财务管理存在疏漏,是被告人犯罪的诱因。经审理查明,陕西太白山制药有限公司是私营企业,被告人彭某某是该公司财务部出纳。被告人彭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于2016年11月4日,先后两次将陕西太白山制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周转金50万元转入其个人农业银行账户,于2016年11月8日,又一次将陕西太白山制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100万元周转金转入其个人农业银行账户,以上共挪用陕西太白山制药有限公司资金150万元,全部用于被告人彭某某在华人彩票网站购买非法发行的彩票。2016年11月8日当天,被告人彭某某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被发现,公司将其中76万元及时追回,被告人彭某某的行为造成公司资金损失74万元。2016年11月10日,陕西太白山制药有限公司以彭某某涉嫌违法挪用公司资金向太白县公安局报案,2016年11月14日,彭某某到太白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至一审判决前,被告人彭某某的亲属向陕西太白山制药有限公司代为退赔2万元,尚有72万元未归还。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太白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陕西太白山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立案申请,证实2016年11月10日,太白县公安局接到陕西太白山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报案,该公司出纳有挪用公司资金购买彩票的违法行为,太白县公安局当日立案侦查。2.被害单位总经理张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1月8日14时许,陕西太白山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控股人陕西赛德高科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总监陶军安、出纳李某某分别给陕西太白山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张某某打电话,催促陕西太白山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于当日15时前归还赛德高科货款150万元。张某某立即联系公司出纳彭某某,未找到彭某某,张某某就到公司开户行太白县信用联社查询公司账户,发现公司账户上150万元于11月4日分两次转出50万元,11月8日转出100万元,全部转入彭某某个人农行账户。后来,张某某等人在公司见到彭某某,彭某某说用公司的钱买了基金,彭某某将自己的农行银行卡交给张某某,卡内尚有83万余元,张某某赶在银行转账系统关闭前,转出76万元,卡内剩余7万余元因故未转出。第二天早上,张某某等人持卡再去银行转款时,卡内只剩余1000余元,其它款项人被转走。11月9日早晨6时许,彭某某给张某某打电话,说她挪用公司的钱还不上了,说她把手腕动脉割断了,现在公司办公室里。张某某立即召集人员,打120急救电话,将彭某某送到县医院抢救。张某某的证言还证实,陕西太白山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印鉴由出纳彭某某保管,彭某某可以对公司资金进行操作。3.证人窦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8日15时左右,其妻彭某某所在单位陕西太白山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张某某给他打电话,问彭某某是否在家,让找彭某某。窦某某多方找寻未果,其间,张某某告诉窦某某,彭某某将公司资金150万元转到她自己的银行账户,问题严重。后来,太白山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某发短信告诉窦某某,彭某某在太白山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出纳室。窦某某与张某某赶回太白山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某打开出纳室房门,彭某某在办公桌上趴着,张某某追问彭某某钱在哪?彭某某说钱在自己卡上,买了基金,已不足150万,明天赎回后,才能还给公司,张某某要走了彭某某的银行卡。当天,彭某某没有回家,说晚上12时钱赎回来后就回家。凌晨3时许,彭某某给窦某某打电话,说钱没有赎回来,缺74万元,二人在电话里吵了起来。凌晨6时许,张某某给窦某某打电话,说彭某某在办公室割腕自杀,窦某某开车赶到太白山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与另外几个人将彭某某送到县医院抢救。4.证人王某某(陕西太白山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经理)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8日16时20分左右,在陕西太白山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上班的王某某接连两次接到赛德高科财务人员李某某的电话,让他督促公司出纳彭某某赶快将款转回来。王某某没有见到彭某某,打电话通知了彭某某,彭某某说第二天早上转款。随后,王某某给彭某某的丈夫窦某某打电话,让窦某某告诉彭某某,李某某催的很急,尽快转款。后来,王某某发现彭某某关着门在出纳办公室里,又当面告知李某某急催着转款,彭某某仍说明天转。王某某怀疑彭某某私用公款,发短信告诉窦某某,彭某某在太白山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室。五分钟后,窦某某与张某某来到太白山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让王某某打开出纳办公室房门,张某某与窦某某进入办公室。17时20分许,张某某叫上王某某,到南大街农行营业厅,用彭某某的银行卡查询,当时卡上有83万余元,他们就从彭某某的银行卡向公司账户转款,转了四次,每次19万元,在转最后一笔时,银行系统关闭了,他们就回公司了,银行卡由张某某拿着。11月9日早晨6时许,生产经理周某某叫起王某某,说彭某某出事了,王某某与周某某、王某甲赶到彭某某办公室,门没有锁,三人推门进去,看见彭某某站在办公室里,盆子里面有血,三人将彭某某搀扶着下楼,窦某某也赶过来了,他们就将彭某某送到县医院。5.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9日早晨6时20分许,太白山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张某某给在公司三楼职工宿舍居住的周某某打电话,说彭某某在她自己的办公室割腕自杀,让周某某叫起职工宿舍的其他人去抢救,周某某叫起王某某、王某甲,下到二楼彭某某办公室,门锁着,周某某敲门,彭某某在里面打开房门,三人进去后,看见彭某某面色苍白,沙发前面的脸盆里有半盆血,左手腕上有一条口子,已不流血了。周某某打120急救电话,不一会,彭某某丈夫窦某某开车来到公司,四人将彭某某搀扶着上了窦某某的车,张总开车在后面跟着,一起去了医院。6.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9日早晨6时许,在太白山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三楼职工宿舍居住的王某甲被周某某叫到二楼财务部,在公司出纳彭某某办公室,看见财务经理王某某扶着彭某某,地上的盆子里有少半盆血,彭某某的手腕已经不流血了,周某某说已打了120急救电话。不一会,彭某某的丈夫窦某某开车来到公司,四人将彭某某搀扶着上了窦某某的车,张某某开车在后面跟着,一起去了县医院抢救。7.证人陶某某(陕西赛德高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的证言,证实陕西赛德高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陕西太白山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公司,2016年11月8日14时10分许,赛德高科财务经理李某某给陶某某打电话,说太白山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出纳彭某某联系不上,赛德高科几天前打往太白山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走流水的150万元未如期转回。陶某某立即联系了太白山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张某某,15时左右,张某某回复说彭某某将150万元转入自己私人银行账户,正在追款。11月9日,太白山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向赛德高科转回76万元。8.证人李某某(陕西赛德高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的证言,证实陕西赛德高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陕西太白山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公司,彭某某是太白山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出纳,2016年11月4日,为了支持太白山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李某某根据彭某某的要求,从赛德高科账户向太白山制药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转款150万元,并要求彭某某于11月7日将该款转回赛德高科银行账户。2016年11月7日10时许,李某某给彭某某发送QQ信息,要求彭某某转款,下午3时许,彭某某回复信息确认。11月8日9时许,李某某再次催促彭某某转款,下午2时许,李某某又一次催促彭某某转款,彭某某推脱说她在医院,无法转款。李某某立即向公司财务总监陶某某汇报了该情况,同时将情况打电话告诉了太白山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下午5时许,张某某回电,称财务出事。9.证人胡某某(陕西太白山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会计)的证言,证实彭某某是陕西太白山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出纳,管理公司现金及银行日记账目,平时表现良好。因为公司在信用社有贷款,需要资金流水,太白山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就与总公司赛德高科商议,由总公司将款打进太白山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账户,过几天再打回去。以前这样的资金往来都没有出现问题,2016年11月4日150万元入账后,彭某某没有将进账单交给胡某某,胡某某对该款不知情。太白山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在信用社开通了网银业务,有一个录入U盾,一个复核U盾,两个U盾均由彭某某保管使用,密码由彭某某掌握。10.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证实彭某某通过名为“会员实战盈利”的QQ群在华人彩票网站注册会员,购买彩票,一年多时间输了七八万元,为了翻本,2016年11月4日下午,2016年11月8日下午14时,彭某某通过掌握的公司网银,向个人农业银行账户分三笔转入150万元,用于在华人彩票网购买即开型彩票重庆时时彩。11月8日下午,彭某某在公司电脑上进行网络彩票交易过程中,公司发现资金流失,立即联系了彭某某,彭某某不向公司总经理张某某如实告诉自己在办公室的事实,继续进行彩票交易。下午5时左右,彭某某被公司管理人员在其办公室找到,彭某某挪用公司钱款的农业银行卡被公司总经理张某某要走。当天晚上,彭某某利用个人银行卡U盾继续向华人彩票网其个人注册账户转款,进行彩票交易,最终挪用公司的七十余万资金全部输光。第二天凌晨,在办公室沙发上,彭某某用小刀割腕自杀,血流了半脸盆,彭某某打电话向公司总经理张某某求救,最后被送往医院抢救。11.太白县信用联社营业部对公支票户分户账、网银转账凭证,证实陕西太白山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于2016年11月4日转入150万元,11月4日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分两次向彭某某账号为622****3619476****的农业银行太白县支行营业部账户转出20万元、30万元,11月8日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向彭某某账号为622****3619476****的农业银行太白县支行营业部账户转出100万元。1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白县城关分理处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实账号622****3619476****9,户名彭某某的农业银行卡,于2016年11月4日,两次转入20万元、30万元,于2016年11月8日,转入100万元。该清单还证实,彭某某向账号0976******3000305,户名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多次转账的事实,与华人彩票网站彭某某账户下充值记录相印证。13.调取证据清单、物证银行卡(622****3619476****9)、U盾与上述证据相印证。14.太白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证据提取笔录、华人彩票网站注册会员信息、银行卡绑定、充值及提现记录,证实彭某某在华人彩票网站注册会员,绑定银行卡,充值、提现等事实。与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彭某某个人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相互印证。15.提取笔录、证人李某某QQ聊天信息,证实李某某2016年11月7日催促彭某某还款的事实,与二人陈述印证。16.被告人彭某某的号码135****6268手机通话记录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相印证。17.陕西太白山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证明,证实陕西太白山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属私营公司,陕西赛德高科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是陕西太白山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人,被告人彭某某案发前是陕西太白山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出纳。18.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的亲属代为赔偿情况。1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结果,证实被告人彭某某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作为陕西太白山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出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150万元归个人进行非法活动,造成公司74万元资金损失,不能退还资金7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挪用资金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彭某某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不能退还资金72万元,危害后果较大,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某某在犯罪事实已被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主动退赔被害单位部分损失,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的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彭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彭某某挪用资金是用于营利活动的辩护意见,因华人彩票网未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其网络销售彩票的行为亦违反国务院《彩票管理条例》,故被告人彭某某挪用资金是进行非法活动。对被告人彭某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害单位财务管理上存在的漏洞是被告人犯罪诱因的辩护意见,因为公司的管理制度不能成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正当理由,由此造成的危害后果亦不应归责于被害单位,故对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6月4日止)。二、被告人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单位陕西太白山制药有限责任公司72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邱晓东人民陪审员  马保前人民陪审员  胡雪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