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4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志与四川德福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四川德福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4执338号申请执行人:王志,男,汉族,生于1968年2月9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四川德福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安居区安东大道德福医药产业园1号楼2层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4060313148M。法定代表人:聂正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志与四川德福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德福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公安部车辆登记信息中有车辆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四川德福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小型普通客车。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四川德福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使用、保管,但不得过户、买卖、转让及设定其他限制性权利等。本裁定送达即执行。审判员 任小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红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