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刑再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何莉莉、周小珍盗窃再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何莉莉,周小珍,雷文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81刑再1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何莉莉,女,1986年5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道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道县。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2年8月30日被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6年12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现暂予监外执行。原审被告人周小珍(绰号“小小”),女,1965年4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道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道县。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2年2月15日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4年9月17日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5年1月7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现已刑满释放。原审被告人雷文英,女,1967年9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道县,汉族,文盲,农民,住湖南省道县。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2年2月15日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6年12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现已刑满释放。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莉莉、周小珍、雷文英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2016)浙0481刑初906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又于2017年6月9日作出(2017)浙0481刑监1号再审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敏、郑佳宁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何莉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3月16日,被告人何莉莉、周小珍、雷文英经事先商量,结伙从江苏省苏州市窜至浙江省海宁市、桐乡市、嘉兴市,先后3次分别由被告人周小珍、雷文英以试衣服等方式吸引被害人王某、赵某、姚某等人的注意,被告人何莉莉趁机窃得被害人王某价值4365元的iPhone6S手机1部、被害人赵某价值2841元的iPhone6Plus手机1部、被害人姚某价值2881元的iPhone6plus手机1部。案发后,赃物均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已发还各被害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搜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及票据复印件,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原判认为,被告人何莉莉、周小珍、雷文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秘密窃取公民私有财物,价值10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莉莉、周小珍、雷文英所犯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地位、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何莉莉、周小珍、雷文英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何莉莉、周小珍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分别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何莉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二、被告人周小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三、被告人雷文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再审开庭审理中,公诉机关认为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正确,程序合法,但根据在案的新证据,原审被告人何莉莉因犯盗窃罪,2016年4月22日被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原审被告人何莉莉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实行数罪并罚。原审被告人何莉莉对原审认定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均未提出异议。经再审查明,2016年3月16日,原审被告人何莉莉、周小珍、雷文英经事先商量,结伙从江苏省苏州市窜至浙江省海宁市、桐乡市、嘉兴市,先后3次分别由原审被告人周小珍、雷文英以试衣服等方式吸引被害人王某、赵某、姚某等人的注意,原审被告人何莉莉趁机窃得被害人王某价值4365元的iPhone6S手机1部、被害人赵某价值2841元的iPhone6Plus手机1部、被害人姚某价值2881元的iPhone6plus手机1部。案发后,赃物均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已发还各被害人。上述事实,原审被告人何莉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搜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及票据复印件,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审被告人何莉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另查明,原审被告人何莉莉因犯盗窃罪,2016年4月22日被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又因其怀孕,2016年7月12日被该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6年8月8日,原审被告人何莉莉生育一子。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审被告人何莉莉对上述事实不持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何莉莉、周小珍、雷文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秘密窃取公民私有财物,价值10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何莉莉、周小珍、雷文英所犯罪名成立。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原审被告人何莉莉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地位、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原审被告人何莉莉、周小珍、雷文英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归案后,原审被告人何莉莉、周小珍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分别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2016)浙0481刑初906号刑事判决的二、三项,即被告人周小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被告人雷文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2017年2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原审被告人何莉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与前犯盗窃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2日起至2018年7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吕建忠审判员 杨锡康审判员 张啸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程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