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4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4103董兰萍与宜兴龙湖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兰萍,宜兴龙湖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4103号原告:董兰萍,女,1977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一一、蒋磊,江苏阳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兴龙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龙潭东路沧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535248447。法定代表人:张智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建洋、钱琳,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董兰萍与被告宜兴龙湖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兰萍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董兰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兰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董兰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庄 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国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