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执1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华旗、徐土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旗,徐土海,郑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1758号申请执行人:华旗,男,195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徐土海,男,196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被执行人:郑兰英,女,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申请执行人华旗与被执行人徐土海、郑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的(2016)浙0802民初53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华旗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华旗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802执17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志新审判员 姜春生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贺 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