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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3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振军与利辛县王英鞋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军,利辛县王英鞋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3367号原告:王振军,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住阜阳市颍泉区。被告:利辛县王英鞋店,住所地利辛县城关镇立新巷路北。经营者:王英,女,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王振军与被告利辛县王英鞋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王振军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振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6元,减半收取223元,由原告王振军负担。审判员 周 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陆亚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