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与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光华铸管有限公司等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光华铸管有限公司,刘旭东,白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执283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被执行人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西光华铸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旭东。被执行人白洁。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9日做出的(2016)晋01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现已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光华铸管有限公司、刘旭东、白洁银行存款人民币4999077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28591元,执行费13788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春生审 判 员 潘富生助理审判员 李宇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冯杰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