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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民初4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谭某与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韩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9民初4106号原告:谭某,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被告:韩某,男,1949年9月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由被告偿还借款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某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谭某人民币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及邮寄费44元,均由被告韩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文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付 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