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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民初16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董建祥与楼迪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建祥,楼迪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1682号之一原告:董建祥,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飞,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楼迪凯,男,199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原告董建祥与被告楼迪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建祥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建祥负担。审 判 长  金仁法代理审判员  顾 凯人民陪审员  孙建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