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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6民初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郑州衡丰特种焊材有限公司与河南九冶钢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衡丰特种焊材有限公司,河南九冶钢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民初957号原告:郑州衡丰特种焊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培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留成,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靳莎莎,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九冶钢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成喜,总经理。原告郑州衡丰特种焊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九冶钢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郑州衡丰特种焊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衡丰特种焊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其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衡丰特种焊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4元(原告郑州衡丰特种焊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郑州衡丰特种焊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丽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