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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刑终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黄某1、陈某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终261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1,男,1975年8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漳浦县。系本案被害人。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女,1948年7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农民,文盲,住漳浦县。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洪某,女,1952年1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农民,文盲,住漳浦县。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2,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漳浦县。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志华,男,1983年6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漳浦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浦县看守所。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林志贵,男,1991年5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漳浦县。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林德发,男,1951年10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漳浦县。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志华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2016)闽0623刑初5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16)闽0623刑初52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之一、之二、之三。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1、陈某、洪某、黄某2、被告人林志华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12月6日晚上6时许,被告人林志华与其父亲林德发、胞弟林志贵,以及漳浦县古雷镇油沃村村干部林某1和古雷港区征迁工作组工作人员许某一起到漳浦县杜浔镇新港城福晟1期38幢1804室黄某1家,欲找黄某1协调海域征迁赔偿纠纷事宜。因黄某1不在家中,黄某1的妻子张某打电话将黄某1叫回。黄某1回到家中后即与被告人林志华发生口角纠纷,并先用脚踢林志华腿部一下,双方继而发生扭打,后被在场的许某、林某1及赶到现场的林某2等人劝开。黄某1打电话叫其胞弟黄某2过来,黄某2到达现场后先动手殴打林志华,后与林志华发生扭打,黄某1及林志贵、林德发见状也分别参与互殴。期间,林志华拿起地板上的一把木椅子砸向黄某1头部,黄某1用右手遮挡时被木椅砸中手掌,造成右手第五掌骨完全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黄某1的陈述,证实2015年12月6日晚上6时许,其妻子张某打电话叫其回家说有客人来了,其从外面赶回家后,见许某、林某1、林志华、林志贵、林德发在其家里泡茶,其跟许某、林某1打招呼后对林志华说“你将我海上的浮漂割了,你还敢来跟我讲海上的事情”,说完其有用脚踢了林志华右脚一下,林志贵、林德发见其和林志华打架就冲过来用手打了其身体,其及与林志华、林志贵、林德发扭打在一起,张某在旁边护着其,并用手将林志华、林志贵、林德发推开,许某和林某1在旁边拉劝,后双方才安静下来,楼下的李永发也上来劝架,其打电话给其胞弟黄某2说“我被林志华父子三人打了,赶紧过来家里”,过了一会儿,黄某2就走到其家里,其跟黄某2说“就是他们父子三人打了我”,黄某2就骂林志华,并用手推了林志华胸口一下,林德发冲过去打黄某2,两人扭打在一起,其也冲过去和林志华发生扭打,其额头被硬物砸了一下,其抬头看是林志贵拿了一个烟灰缸砸的,其额头有流血,之后其就走到旁边和林志华继续扭打,林志华从茶桌上拿起茶杯茶碗往其身上砸,其用双手去挡,后退到客厅外的阳台,许某扶其到阳台边,林志华也跟过来,并拿起一把木质椅子朝其的头部砸下来,其抬起右手去挡,被砸之后,其感觉整只右手手掌很痛,后其到阳台的一把椅子坐着,林德发也走过来打其头部数下,许某将其拉开,其躺在阳台的地板上,后面的事其不清楚。2.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6日晚上6时许,其和古雷镇油沃村村干部林某1以及林志华、林志贵、林德发一起到漳浦县杜浔镇新港城福晟1期38幢1804室找黄某1协调古雷镇海上赔偿纠纷事宜,黄某1回家后就与林志华发生争吵,后黄某1先用脚踢了林志华的小腿一下,林志华还手打了黄某1的胸部一下,两人就扭打在一起,林志贵、林德发见状也用拳头打黄某1身体,张某看见后就开始骂林德发和他的两个儿子并用手去推他们,林志华、林志贵、林德发三人和黄某1就扭打在一起,其和林某1赶紧劝架,后林某2也进来劝架,双方被劝开后,黄某1打电话说“赶快过来,我在家里被人打”,过了一会,黄某2冲进房间,并用拳头打了林志华的胸部一下,林志华也还手打了黄某2,林志贵和林德发就冲向黄某2要打他,黄某1也冲向林志华、林志贵、林德发要打他们,其和林某1、林某2一直在劝架,张某在旁边一直骂林志华他们,突然,林志华拿起地板上的一把木椅子朝黄某1的头部砸过去,黄某1用右手挡了一下,黄某1右手上的伤是被林志华用小木椅砸到的。旁边有人砸过来一个玻璃材质的烟灰缸,该烟灰缸刚好砸到黄某1额头,黄某1的头部开始流血,其就将黄某1扶到大门入口处的走廊上,其见黄某2头部也留着血坐在大门内侧旁边,后黄某1的母亲和另一个妇女走进来,她们一进来就去照顾黄某1和黄某2。3.证人林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6日晚上6时许,其和古雷镇油沃村工作组工作人员许某及林志华、林志贵、林德发一起到漳浦县杜浔镇新港城福晟1期38幢1804室黄某1家要协商双方海上赔偿纠纷事宜,黄某1回家后即辱骂林志华,并先用脚踢了林志华的小腿一下,林志华还手打了黄某1,两人扭打在一起,林志贵、林德发见状也上前殴打黄某1,四人发生扭打,其和许某、林某2将双方劝开后,黄某1打电话说“赶快过来,我在家里被人打”,过了一会儿,黄某2冲进来上前拳打林志华,林志华也还手打了黄某2,林志贵、林德发见状上前要殴打黄某2,黄某1也上前与林志华、林志贵、林德发发生扭打,其和许某、林某2再次进行劝架,后其见黄某1头上流血躺在阳台上,黄某2坐在阳台靠近大门边,头上也在流血。4.证人林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6日晚上6时许,其在家中听到其家楼上有人吵骂,就走到楼上黄某1家中,看见黄某1和林志华、林志贵、林德发扭打在一起,林某1和许某在劝架,其上前将双方劝开后,黄某2从外面冲进来往林志华胸口打了一下,林志华、林志贵、林德发就又与黄某2扭打在一起,其看见林德发从电视下拿了一台数字机要去砸对方,即上前将数字机拿走,其看见林志贵拿起一个烟灰缸砸了黄某2头部一下后,又砸了黄某1头部一下。5.证人林德发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6日晚上6时许,其和其儿子林志华、林志贵及工作组的许某、村干部林某1到杜浔镇新港城福晟一期38幢1804室找黄某1调解海上纠纷一事,黄某1回来后先用脚踢了林志华的小腿,接着双方就海上赔偿的事情发生了争吵,黄某1打电话叫人过来,过了一会,黄某2进到房间里,黄某1就上前用拳头一直打其头部,其被黄某1打躺在地板上,后其坐起来走到黄某1客厅的长沙发上坐着。6.证人林志贵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6日晚上6时许,其和其父亲林德发、胞弟林志华以及许某、林某1一起到杜浔镇新港城福晟一期38幢1804室黄某1家,黄某1回到家中看到林志华就骂林志华并用脚踢了林志华一下,林志华也还手和黄某1打起来,许某和林某1上前劝架,其用右脚踢了黄某1一下,后双方被劝开。黄某1打电话叫人说他在家里被人打,过了一会儿,黄某2进到房间骂了几句并开始动手打林志华头部,其也冲过去用拳头打了黄某2的面部和身体,林志华也开始还手打黄某2,黄某1也过来帮黄某2,其父亲就靠近黄某1扭打在一起。打了一会儿其眼镜掉了就没再打,其看到林志华和黄某2打到阳台上,黄某1被林德发推倒在沙发上,其就拿起茶桌上的一个茶杯往黄某1头部砸了一下,后被众人拉开,其回头看到林德发和黄某1在电视背景前靠近阳台处,林志华和黄某2还在阳台打,其上前用右手一直打黄某1的头部,后被拉开,其看到地板有很多血迹,其又靠近黄某2用拳头打了他头部几下,打完后看到黄某1倒在阳台内侧。7.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6日晚上6时许,林志华、林志贵、林德发与许某,林某1一起到其家要找其丈夫黄某1,过了一会儿,黄某1回来看见林志华就骂林志华,并用脚踢了林志华一下,林志贵、林德发从椅子上爬起来要打黄某1,许某和林某1开始劝架,其也一直在拉黄某1,林德发用手朝黄某1的腰部打了几下,双方推来推去,后被许某、林某1劝开,其楼下的林某2也上来,黄某1就打电话给黄某2叫他过来,其就与林志华他们互骂,林志华用手打了其胸口一下,刚好黄某2进来就用手先去打林志华,大家又混打在一起,其看见林志贵从桌子上拿了杯子朝黄某1的头部砸了一下,接着黄某1又和林德发扭打起来,后面黄某1就被推到阳台上,头部一直在流血,有些站不稳,其看见林志华拿起地板上的一把木质椅子砸黄某1的头部,黄某1担心头部被砸就用右手去挡,接着黄某1就躺在的阳台上。8.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实其系黄某1的胞弟,2015年12月6日晚上6时许,黄某1给其打电话称有人到他家里打他,其从家里赶到黄某1家后,见黄某1和林德发、林志华、林志贵父子三人站在电视与茶桌中间,其问黄某1“谁打你的”,黄某1说他们父子三人,其就动手往离其较近的林志华胸口打了一拳,林志华父子三人也要打其,黄某1也上前要打林志华他们,五个人就扭打在一起,在场的许某和林某1在中间一直劝,其和林德发互相用拳头往对方身上打,突然看见林志贵手上拿着烟灰缸向其头部砸了两三下,其用右手去挡,挡过之后,其觉得右手麻掉抬不起来,林志贵继续用烟灰缸往其头上砸,其头部开始流血,其继续和林德发、林志贵互打。打了一会儿,其觉得体力不支,就靠在大门内侧的墙壁坐在地上,其看见黄某1已经躺在走廊上,其母亲陈某、黄某1的岳母洪某一直在推林志贵和林德发,不让他们靠近其,后公安民警就赶到现场。9.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其系黄某1、黄某2的母亲,2015年12月6日晚上6时许,其与洪某到黄某1家时,看见现场有很多人围在大厅打架,其中其看见林志华有拿着一把木椅子,接着看见林志贵拿着一个玻璃烟灰缸在砸黄某2的头部,黄某2头部有流血,其就上前把林志贵推开,黄某2躺在大门旁,黄某1也躺在阳台处,头上也在流血。10.证人洪某的证言,证实其系黄某1的岳母,2015年12月6日晚上7时许其与陈某赶到黄某1家时见有几个人在打架,林志贵手上拿着一个烟灰缸在砸黄某1的头部,其就上前劝架,现场推来推去,接着其看见黄某1躺在阳台上,头部一直在流血,其见林志贵拿起地上的红色塑料椅子要砸黄某1,其就冲向林志贵要抢他手上的椅子,林志贵放手后用拳头打了其右手臂和头部右侧各一下。11.被告人林志华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林志华的身份信息基本情况。12.漳浦县公安局北坂边防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2月24日办案民警依法将被告人林志华书面传唤到案接受调查。13.漳浦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实2015年12月6日案发后,办案民警在黄某1家中扣押圆形玻璃烟灰缸1个及木质凳椅1把。1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本案的案发现场方位情况。15.漳浦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室浦公伤鉴医字(2015)124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黄某1右手第五掌骨完全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16.被告人林志华的供述,供认2015年12月6日晚上6时许,其与其父亲林德发、胞弟林志贵在黄某1家与黄某1等人因海域赔偿纠纷发生互殴。原判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1因本案受伤后,于2015年12月6日到漳浦县医院门诊及住院治疗17天,花掉医疗费计19578.48元。黄某1因本案造成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人民币19578.48元、误工费11260.9元、护理费2734.7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5元、营养费1957.85元、伤情检验费100元、交通费200元。以上合计36087.02元。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漳浦县医院疾病证明书、出院记录单等,证实黄某1的伤情和门诊及住院治疗、出院医嘱等情况。2.漳浦县医院门诊住院收费票据2张和费用汇总清单,金额计19578.48元,证实黄某1门诊及住院的费用情况。3.漳浦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室收入票据1单,证实鉴定费用100元。原判认为,被告人林志华因琐事与黄某1等人发生互殴时,用木椅砸伤黄某1的右手掌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林志华持械伤害他人,可酌情从重处罚。本案系因海域征迁补偿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且黄某1对双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对林志华可酌情从轻处罚。林志华的犯罪行为给黄某1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黄某1系在与林志华及林志贵、林德发互殴过程中受伤,互殴双方对该伤害后果均负有一定责任。林志华、林志贵、林德发应共同对黄某1的损害结果承担70%民事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裁定:一、被告人林志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二、被告人林志华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林志贵、林德发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1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5260.91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洪某、黄某2对被告人林志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林志贵、林德发的起诉。上诉人黄某1的上诉理由:一审认定黄某1误工期、护理期、伙食补助费标准错误;一审认定黄某1后续取内固定治疗费尚未发生,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错误;一审认定林志华、林志贵、林德发共同赔偿黄某170%偏低,请求二审改判林志华、林志贵、林德发共同赔偿黄某1经济损失73646.02元。上诉人陈某、洪某、黄某2的上诉理由:一审裁定驳回陈某、洪某、黄某2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裁定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上诉人林志华的上诉理由:林志华没有手持椅子砸伤黄某1右手致其轻伤,原判认定林志华构成故意伤害罪错误,请求二审改判林志华无罪并撤销林志华民事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林志华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相同,据以定案的证据经一审举证、质证,客观真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黄某1提出请求二审改判林志华、林志贵、林德发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73646.02元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根据黄某1的伤情及治疗情况,认定黄某1误工期、护理期、伙食补助费标准并无不当;黄某1后续取内固定治疗费尚未发生,原判认为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并无不当;黄某1系在与林志华、林志贵、林德发互殴过程中受伤,互殴双方对该伤害后果均负有一定责任,原判据此判决林志华、林志贵、林德发共同承担黄某1损害结果70%民事赔偿责任亦无不当。综上,原判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黄某1的伤情、治疗情况,所作的附带民事判赔数额并无不当,上诉人黄某1请求二审改判林志华、林志贵、林德发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73646.02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陈某、洪某、黄某2提出原判驳回其起诉错误,请求二审裁定一审法院继续审理的上诉理由。经查,本案原公诉机关未指控林志华、林志贵、林德发有伤害陈某、洪某、黄某2的行为,陈某、洪某、黄某2不是本案刑事被害人,其起诉不符合本案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条件,原判驳回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陈某、洪某、黄某2如确有证据证实其存在经济损失,可另行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上诉人陈某、洪某、黄某2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林志华提出其没有拿木椅砸打黄某1,原判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罪错误,请求二审改判其无罪并撤销其民事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认定林志华在与黄某1等人互殴期间持一把木椅砸中黄某1右手掌致轻伤二级的事实,有证人许某、张某的证言、被害人黄某1的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林志华的犯罪行为给黄某1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上诉人林志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林志华因琐事与黄某1等人发生互殴时,用木椅砸伤黄某1的右手掌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林志华持械伤害他人,在量刑时应予考虑。本案系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且黄某1对双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对林志华可酌情从轻处罚。林志华的犯罪行为给黄某1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黄某1系在与林志华及林志贵、林德发互殴过程中受伤,互殴双方对该伤害后果均负有一定责任。原判综合考虑林志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情况,所作量刑和附带民事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林志华、黄某1、陈某、洪某、黄某2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附带民事判决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钰代理审判员  郑荣聪代理审判员  林志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建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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