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4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正宇、郭伟与河南馨喜门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正宇,郭伟,河南馨喜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4执61号申请执行人张正宇,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住栾川县。被执行人郭伟,男,1957年1月28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被执行人河南馨喜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栾川县。法定代表人:林红玉,女,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张正宇、郭伟与河南馨喜门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24日生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300万元及利息,但其至今未履行分文,本院执行人员多次寻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公司歇业状态,本院依程序对被执行“四查”(车辆、房产、存款、证券),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原宏敏审 判 员 杨建普人民陪审员 王 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海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