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222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连支行与祁连县开源牲畜交易经营专业合作社、祁连县晋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连支行,祁连县开源牲畜交易经营专业合作社,祁连县晋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成山,白秀红,叶齐民,马忠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青2222执1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连支行,住所地祁连县八宝西路。负责人索南扎西,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马占清,系该行客户部经理。被执行人祁连县开源牲畜交易经营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祁连县八宝镇。法定代表人王成山,系该合作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祁连县晋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祁连县石棉路。法定代表人李红桃,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成山,男,汉族,系青海省祁连县人。被执行人白秀红,女,汉族,系青海省祁连县人。被执行人叶齐民,男,汉族,系青海省祁连县人。被执行人马忠良,男,回族,系青海省祁连县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连支行与祁连县开源牲畜交易经营专业合作社、祁连县晋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成山、白秀红、叶齐民、马忠良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3744937.50元。被执行人祁连县晋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案未申请执行前履行担保职责,给付申请人现金1000000.00元后,再无力承担担保职责。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力承担担保职责,故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连支行与被执行人祁连县开源牲畜交易经营专业合作社、王成山、叶齐民、马忠良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现被执行人祁连县晋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青2222执1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李国安审判员高现海审判员公保多杰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郝芳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