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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民初46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营口市艺鑫大汽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艺鑫大汽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4633号之一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告:营口市艺鑫大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老边区路南镇太和庄村。法定代表人:朱琳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营口市艺鑫大汽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0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营口市艺鑫大汽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营口市艺鑫大汽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6134元减半收取1306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067元,由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谢 澍人民陪审员  陈月辉人民陪审员  赵云亭二0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左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