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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6民初1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安徽润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静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润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静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民初1328号原告:安徽润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湖东路与建设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15757076131。法定代表人:王凤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宁,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李静娴,女,199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原告安徽润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静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安徽润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安徽润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润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元,减半收取计89.50元,由原告安徽润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