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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3民初2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韩建华与丁钟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建华,丁钟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刘海林,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2152号原告:韩建华,女,汉族,1956年7月2日生,,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龙,句容市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钟荣,男,汉族,1978年11月7日生,,南京市江宁区人,住南京市江宁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439号。代表人:陈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沁文,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刘海林,男,汉族,1971年5月17日生,,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开州路北段路西XX大厦。代表人:刘朝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宇,系该公司员工。原告韩建华与被告丁钟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刘海林、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建华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韩建华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代理审判员  杨雪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