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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民终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武某、蒋某1与赵某、蒋某2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某,蒋某1,赵某,蒋某2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民终3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某,住甘谷县。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某1,住甘谷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住甘谷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某2,住甘谷县。上诉人武某、蒋某1因与被上诉人赵某、蒋某2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2016)甘0523民初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2016)甘0523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武某、蒋某1各缴纳580元,退回上诉人武某、蒋某1。审 判 长 包新萍审 判 员 田东生审 判 员 王红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徐 艳书 记 员 杨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