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1民初1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徐州丰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丰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11民初1727号原告:徐州丰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沿湖农场场部。法定代表人:张姣,该单位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江苏永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昱施,江苏永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建国西路59号。负责人:欧阳林勇,该单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超,男,1979年3月17日生,汉族,该单位职工,住该单位宿舍。原告徐州丰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都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徐州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丰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被告太平洋财保徐州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丰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付自燃险保险金67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作为被保险人,就其所有的苏C×××××号机动车、苏C×××××号挂车于被告处投保车辆损失险及自燃损失险,保险期限自2016年3月19日至2017年3月18日止。2016年10月27日,苏C×××××行驶与青海省柳格高速公路时起火。后经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为刹车抱死、高温发热。原告因本起火灾遭受损失67500元,后向被告主张理赔未果。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被告太平洋财保徐州支公司辩称,火灾原因为刹车抱死、高温发热,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此原因属于免责条款范围,被告不予理赔。保险单明确约定第一受益人为德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银公司),未经该公司同意,任何人无权申请理赔,原告主体不适格。诉讼费等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案涉车辆尚处保修期内,相应损失应由其销售者或生产者承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质证,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6年3月17日,原告丰都公司就登记在其名下的苏C×××××挂车(识别代码LP3WGGB20G0C0xxxx)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山支公司投保自燃损失险等保险,保险期间为2016年3月19日至2017年3月18日。双方约定,保险第一受益人为德银公司,保险赔款必须支付该公司或该公司授权者。双方还约定自燃损失险的理赔要件为机动车起火系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发生故障或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所致。2016年10月27日,苏C×××××号机动车于青海省柳格高速公路行使时,其拖拉的半挂车轮胎起火。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公安消防支队大柴旦行政委员会公安消防大队接警处理,并认定本起火灾起火点位于挂车左前方第一轮胎处,起火原因为刹车抱死、高温发热。后原告丰都公司持金额合计67500元的增值税发票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被告太平洋财保徐州支公司应诉后则以辩称理由予以反驳。经调解无效。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保险合同明确约定自燃损失险的理赔要件为机动车起火系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发生故障或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所致,而原告丰都公司主张理赔所依据的起火原因为刹车抱死引发高温,该起火原因不属保险合同约定范围,故原告丰都公司无权要求自燃损失险理赔。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州丰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90元,由原告徐州丰都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瑞人民陪审员 李丽人民陪审员 吴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