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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李飞、冯吉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飞,冯吉佩,周湄,邓小凤,蔡熙宁,韦恒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执43号申请执行人:李飞,男,198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委托代理人:覃健文,广西国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冯吉佩,男,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江南区。被执行人:周湄,女,198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资源县。被执行人:邓���凤,女,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蔡熙宁,男,195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韦恒宁,男,1965年9月2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飞与被执行人冯吉佩、周湄、邓小凤、蔡熙宁、韦恒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冯吉佩、周湄、邓小凤、蔡熙宁、韦恒宁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冯吉佩、周湄、邓小凤、蔡熙宁、韦恒宁的银行存款,冻结���额以160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善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谭宏鹏 百度搜索“”